基本案情:吉林省四平市的孙先生在自家土地上经营着一处修配厂房,该处房屋与另一地块为统一整体规划地块,但是征收方擅自更改规划方案,使其房屋永久丧失改造机会。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改造项目的信息,但一直未收到回复。京云拆迁律师为其代理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政府为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进行答复。
庭审中,县政府辩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民只有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才能救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予以申请信息公开。孙先生的房屋未被征收,也未对其房屋进行改变损害,为什么不征收起诉人房屋对相关问题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能合理说明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进行反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原告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作出答复,应属未履行法定职责。
结果:法院判决;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针对原告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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