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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赵先生与许女士为南昌市A村村民,婚后承包鱼塘养鱼,生意兴隆。因景区建设,其533亩鱼塘被征收,按政策每亩应补偿15.0378万元。但A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补偿降至每亩2万元,引发赵先生夫妇不满。他们向街道办申请改正,但未获回应。
于是,他们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维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街道办履行责令A村村民代表会议改正关于“鱼塘530亩收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法定职责。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称与A村委会无隶属关系,无权责令其改正“鱼塘530亩收储”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法院可驳回超出行政机关权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为A村委会决定,非被告职责范围,故请求对象错误。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针对被告的辩称,京云拆迁律师指出:
1. 街道办应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工作,当村民会议决定违规时,有权责令改正。本案中,被告未调查原告投诉的A村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合法性,未答复原告,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2. 被告称A村不属其管辖,但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631号行政裁定书确认A村属被告管辖,因此被告的主张不成立。
结果: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法律意见,责令被告街道办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就原告赵先生夫妻的责令改正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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