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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华市产业升级与城市更新的浪潮中,厂房拆迁成为常态。然而,部分企业因历史遗留问题或管理疏漏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导致补偿争议频发。未签合同是否意味着无法获得补偿?本文将从法律框架、典型案例及实务操作三个维度,解析金华厂房拆迁中未签合同企业的补偿权益。
一、法律框架:未签合同不影响补偿的实体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及《金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核心依据是房屋的合法产权及实际损失,而非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即使未签合同,只要企业能证明厂房的合法所有权(如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纳税记录等),仍可主张补偿。
法律依据:
产权证明优先:金华市2025年拆迁政策明确,房屋价值补偿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若未登记,需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后补偿。
事实产权认定:对1990年《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造的无证厂房,若连续使用至今且无违法改建记录,可认定为合法建筑并获全额补偿。例如,义乌市某1985年建造的砖混结构厂房,虽未补办产权证,但因提供连续30年纳税记录,最终获评补偿价3200元/㎡×2000㎡=640万元。
二、典型案例:未签合同企业的补偿突破路径
案例1:历史遗留厂房的补偿认定
2025年,金东区某机械厂因未签订拆迁协议被拒补偿。该厂建于1992年,持有土地出让合同但未办理房产证。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金华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企业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施工图纸及连续25年水电缴费记录,足以证明产权合法性。最终判决按评估价2800元/㎡补偿厂房价值,并额外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前12个月平均利润8万元/月×6个月=48万元)及设备搬迁费15万元,总计补偿623万元。
案例2:租赁厂房的承租人权益保护
2025年,婺城区某物流企业承租的厂房被拆迁,出租人以“未签补偿协议”为由拒绝分配停产损失。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判定,承租人虽无房屋所有权,但因拆迁导致经营中断,有权主张停产损失及设备搬迁费。最终,出租人退还剩余租期租金12万元,承租人获停产损失30万元(按前12个月平均利润5万元/月×6个月计算)及设备搬迁费8万元。
三、实务操作:未签合同企业的补偿主张策略
1、证据固定与补强
产权证据:收集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许可证、购房合同、纳税记录等原始文件;若缺失,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历史档案。
经营证据: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水电缴费记录、员工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明厂房的实际使用性质(如生产、仓储或办公)。
评估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厂房价值、设备搬迁费及停产损失进行评估,增强主张的合理性。例如,兰溪市某电子厂通过专业评估,证明洁净车间搬迁需额外支付20%费用,最终获补偿上浮15%。
2、协商与救济路径
协商谈判:以“补偿公平性”为核心,主张与有证厂房“同权同价”,并要求明确补偿款构成(如房屋价值、搬迁费、停产损失等)。
行政复议:若对政府补偿方案不服,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例如,永康市某企业通过复议程序,纠正了政府未将设备搬迁费纳入补偿范围的错误,追加补偿80万元。
行政诉讼:对复议结果不满的,可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2025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显示,厂房拆迁案件中,企业胜诉率达62%,主要争议点集中于房屋性质认定及补偿标准合理性。
3、政策红利利用
历史建筑保护:对1984年前建造的无证厂房,若符合“连续使用且无违法改建”条件,可申请按重置价上浮30%补偿。东阳市某百年老店通过此条款,获补偿120万元(重置价90万元+上浮30%)。
奖励性补偿: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可获额外奖励。例如,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的,可获评估价值5%的签约奖及3%的腾空奖;低保家庭还可额外补助3万元。
结语
金华厂房拆迁中,未签合同并非补偿的“绝缘体”。企业需以法律为武器,通过证据固定、协商谈判及司法救济等路径,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在法治框架下,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有财产保护,方能实现产业升级与社会稳定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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