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企业拆迁补偿款迟迟不付找谁: 维权路径全解析
常州企业拆迁补偿款迟迟不付找谁: 维权路径全解析
更新时间:2025-09-23  阅读:

(一)案例引入:补偿款拖欠三年,企业如何突围?

2021 年,常州某机械制造企业(下称 “机械公司”)因所在区域规划调整被纳入拆迁范围,与常州市某区征收办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总额 860 万元,分两期支付: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支付 50%,企业完成搬迁后 30 日内支付剩余 50%。机械公司按约定于 2021 年 10 月完成搬迁,但征收办仅支付首期 430 万元,剩余款项以 “财政资金未到位” 为由拖延支付。期间企业多次发函催告无果,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新厂房建设尾款,陷入经营困境。2023 年,机械公司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办支付剩余补偿款及逾期利息。法院最终判决征收办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支付欠款,并按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期间的利息损失。

这一案例揭示了企业面临补偿款拖欠的典型困境:政府部门以 “资金问题” 拖延付款时,企业该向哪个部门主张权利?通过何种途径能高效维权?

(二)法律依据:明确支付义务与维权依据

1. 补偿款支付的法定时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该条款确立了 “先补偿后搬迁” 的基本原则,明确政府部门的先行支付义务。

常州市 2023 年实施的《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常州细则》)第二十五条进一步细化:“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部门应当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补偿款,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无约定的,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支付的,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延期协议,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90 日,且需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 维权途径的法律支撑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将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企业起诉政府部门违约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未按协议支付补偿款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范围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三)维权路径:从协商到诉讼的阶梯式解决方案

1. 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部门主张权利

根据《常州细则》,征收补偿款的支付主体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或其委托的征收办。企业首先应直接向协议签订主体(通常为区征收办或住建局)催告,通过书面函件明确付款要求及逾期后果。函件需载明:欠款金额、逾期时间、依据的协议条款、要求付款的最后期限,并附上补偿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建议通过邮政 EMS 邮寄并注明 “关于催促支付拆迁补偿款的函”,保留邮寄凭证作为维权证据。

2. 向财政部门与监察部门投诉

若征收部门以 “财政资金未到位” 为由拖延,企业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要求核查补偿款拨付情况。根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拆迁补偿资金属于重点保障的民生资金,财政部门有义务督促资金及时拨付。同时,可向监察委员会或信访局提交投诉材料,反映行政机关不作为问题,通过行政监督渠道推动问题解决。

3. 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行政复议法》,企业可在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支付义务之日起 60 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部门的上一级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区征收办拖欠款项的,可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将对征收部门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通常在 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责令限期支付。

4. 提起行政诉讼

若复议无果或对复议结果不满意,企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或直接在知道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如常州市钟楼区、天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应明确:(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补偿款;(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 LPR 或协议约定标准);(3)赔偿因拖欠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如融资成本增加、停工损失等)。需提交的证据包括:补偿协议、已付款凭证、催告函及签收记录、损失证明材料等。

5. 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征收部门仍不履行付款义务,企业可在判决生效后 2 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法查询征收部门的财政账户,采取划拨存款等强制措施。如机械公司案例中,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直接从区财政专户划拨了拖欠款项及利息。

(四)风险防范:签订协议时的关键条款设计

为避免补偿款拖欠,企业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明确约定:(1)具体付款时间节点,避免模糊表述;(2)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建议不低于 LPR 的 1.5 倍);(3)付款担保条款(如要求政府部门提供财政担保或第三方保函);(4)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如约定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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