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迁评估权之争:企业如何依法掌握主动权?
厂房拆迁评估权之争:企业如何依法掌握主动权?
更新时间:2025-12-09  阅读:

2025年,浙江某工业园区内,一家经营二十年的机械制造企业因城市更新面临拆迁。企业主李某发现,征收方单方面指定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显示,其占地15亩的厂房及设备补偿款仅300万元,远低于市场价值。李某拒绝签约后,征收方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启动强拆程序。这一案例折射出厂房拆迁中的核心矛盾:企业是否拥有选择评估公司的法定权利?本文将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维权路径三个维度,系统解析企业如何通过法律程序保障评估环节的合法权益。

一、法律赋予企业的评估选择权:从“协商选定”到“程序兜底”

(一)法定选择权的双重保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企业作为被征收人享有两层权利:

协商优先权:在征收方发布评估机构选择通知后,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与其他被征收人共同协商选定评估公司;

程序兜底权:若协商未达成一致,征收方需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投票”“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且全程需由公证机构监督。

案例分析:2025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某电子厂拆迁案中,征收方未组织协商直接指定评估公司,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原补偿决定,责令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并赔偿企业停产损失120万元。该案确立了“协商程序不可跳过”的司法原则。

(二)资质与独立性审查义务

法律明确要求评估机构需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且不得存在“迎合征收方要求”“恶意低收费”等行为。企业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公示资质证书、评估师执业编号及近三年同类项目评估报告,对存在利益关联的机构可提出回避申请。

司法实践:2025年北京三中院某案中,企业发现评估机构股东与征收方存在股权关联,法院采纳企业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据,认定评估报告无效,最终按市场比较法重新评估,补偿款增加400万元。

二、评估程序违法典型情形与救济路径

(一)四大程序违法类型

未协商直接指定:征收方跳过协商程序单方面确定评估机构;

虚构协商结果:伪造企业签字同意选定某评估公司的文件;

限制选择范围:在通知中排除资质优良的第三方机构;

干预评估过程:征收方人员参与现场勘查或要求调整评估参数。

案例分析:2025年广州中院某案中,征收方在通知中仅列出两家与其长期合作的评估机构,企业通过行政诉讼主张“选择范围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原通知,责令重新发布包含5家以上机构的选聘公告。

(二)企业维权四步法

证据固定:留存征收方发布的评估机构选择通知、协商会议记录、评估报告送达回执等文件;

异议提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行政复议:对征收方确定的评估机构程序违法,可向上级政府申请复议;

司法诉讼:以“评估程序违法导致补偿不公”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补偿决定并重新评估。

司法数据:对2025年全国100份厂房拆迁判决书的统计显示,因评估程序违法撤销原补偿决定的案件占比达37%,其中82%的企业通过“协商程序违法”主张获得支持。

三、企业应对策略:从预防性布局到争议解决

(一)签约前风险防控

参与协商:在征收方发布通知后7日内,联合其他被征收企业推选代表参与协商;

审查机构库:要求征收方提供备选机构名单及资质证明,排除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的机构;

约定评估方法:在协商阶段明确采用“市场比较法为主、成本法为辅”的复合评估方式,防止单一方法低估价值。

(二)争议解决技巧

申请专家鉴定:对评估报告中的“成新率”“土地价值系数”等关键参数提出异议,要求专家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重新勘查;

引入陪审员机制: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增强技术类证据的采信度;

申请先予执行:对因拆迁导致设备损坏、原材料毁损的紧急情况,可申请法院裁定征收方先行赔偿部分损失。

结语

厂房拆迁评估权之争,本质是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权的平衡。法律通过“协商选定+程序兜底”的双重机制,既防止征收方滥用权力,又避免企业过度主张利益。企业需摒弃“被动接受”思维,在协商阶段积极行使选择权,在争议阶段善用法律武器,方能在拆迁博弈中实现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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