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企业拆迁安置协议不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吗?法律规定与实操案例解析
常州企业拆迁安置协议不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吗?法律规定与实操案例解析
更新时间:2025-09-22  阅读:

在常州产业升级与城市更新的进程中,企业拆迁涉及的股权权益纠纷日益增多,其中 “企业拆迁是否需要所有股东签字” 成为高频争议点。部分股东认为自身持股即享有拆迁决策的 “一票否决权”,而企业管理层则主张依据章程即可推进拆迁相关事宜,双方的分歧往往导致拆迁进程停滞,甚至引发股权诉讼。从法律层面厘清股东签字的必要性边界,不仅关系到企业拆迁的效率,更直接影响股东合法权益的保障。本文将结合常州本地实操案例与最新法律法规,系统解析这一问题。

案例引入:常州某科技公司拆迁的股东签字争议

常州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科技公司”)成立于 2015 年,注册资本 1000 万元,股东共 5 人,其中张某持股 40%(控股股东),李某、王某等 4 名小股东合计持股 60%。2023 年,因常州某园区规划调整,科技公司厂房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补偿款预估 2800 万元。在与拆迁部门协商补偿方案时,控股股东张某主张依据公司章程 “股东会作出重大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的条款,只要自身与 1 名小股东签字同意,即可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但李某等 3 名小股东提出异议,认为拆迁涉及公司资产处置,属于 “影响股东根本利益” 的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否则协议无效。

双方僵持不下期间,张某联合 1 名小股东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首期补偿款 1000 万元。李某等 3 名小股东随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并要求重新协商补偿方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围绕 “企业拆迁是否属于需全体股东签字的事项” 展开激烈辩论,最终的判决结果也为常州企业拆迁的股东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股东签字的 “必要边界”

《公司法》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核心规定

根据 202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企业拆迁涉及的资产处置、补偿款分配等事项,并未被明确列为 “需全体股东同意” 的情形。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企业拆迁决策遵循 “资本多数决” 原则,而非 “全体一致决”,只要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权比例,即可形成有效决策,无需所有股东签字。

同时,《公司法》第六十六条针对国有独资公司作出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此类企业拆迁无需股东签字,仅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即可。而常州大量存在的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均需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 “表决权比例” 规则执行。

常州本地拆迁政策的补充指引

常州市住建局 2023 年发布的《常州市企业拆迁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企业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时,需提供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作为合法授权证明,但并未要求提供 “全体股东签字文件”。《指引》第三条规定,“企业提交的决议文件需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表决比例,拆迁部门仅对决议的形式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对股东内部争议承担审查责任。” 这一规定从地方实操层面,明确了拆迁部门的审查边界,也间接否定了 “必须全体股东签字” 的主张。

此外,《指引》还针对 “小股东权益保护” 作出补充,要求企业在提交决议文件时,需附带 “股东知情权保障说明”,确保小股东已知晓拆迁补偿方案、资金用途等关键信息,若小股东能证明自身 “被隐瞒或被欺诈”,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决议无效。

公司章程的 “约定优先” 原则

《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重大决策的表决比例作出更严格的约定。例如,若企业章程明确规定 “拆迁、资产处置等事项需经全体股东签字同意”,则必须遵循章程约定,此时所有股东签字成为必要条件;若章程未作特别约定,则默认适用《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的规则。上述科技公司的案例中,法院审理查明其公司章程仅约定 “重大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未提及 “全体股东签字”,因此认定张某联合 1 名小股东(合计持股 60%,未达三分之二)签署的协议无效,最终判决科技公司重新召开股东会,按法定比例形成有效决议后再推进拆迁事宜。

不同企业类型下的股东签字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比例决定签字必要性

有限责任公司是常州企业的主要类型,其拆迁决策的核心在于 “公司章程约定 + 法定表决权比例”。若公司章程未特别约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拆迁涉及的资产处置、补偿款分配等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无需所有股东签字。但需注意,“表决权比例” 以 “认缴出资额” 为计算基数,而非 “实缴出资额”,这一点在常州部分初创企业中容易产生误解。例如,某企业股东王某认缴出资 300 万元(占比 30%),但实缴仅 50 万元,在拆迁决策中,其仍享有 30% 的表决权,而非按实缴比例计算。

若企业存在 “代持股” 情形,实际股东是否需要签字?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代持股关系仅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拆迁决策的签字权归登记股东所有,实际股东不得直接主张签字权利,只能通过受托人行使表决权,或通过 “显名化” 诉讼确认股东资格后,再参与决策。

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无需股东逐一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不可能实现 “所有股东签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重大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代表公司签署拆迁补偿协议,无需股东逐一签字。常州某上市公司 2023 年的拆迁案例中,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拆迁方案,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占比 85%,其中 78% 的表决权同意方案,最终董事会依据股东大会决议签署协议,少数未出席或反对的股东虽提出异议,但法院未支持其 “协议无效” 的主张。

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若股东人数较少(如 2-3 人),公司章程可约定 “需全体股东书面同意”,但这种约定需以明确的文字表述为准,若仅约定 “按法定比例通过”,则仍适用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规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单独签字即可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 1 人)不存在 “股东多数决” 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股东作出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因此,常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拆迁时,仅需唯一股东签字即可签署补偿协议,无需其他股东(无其他股东)参与决策。但需注意,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拆迁补偿款的使用上,需留存清晰的财务记录,避免混同。

股东签字争议的解决路径

协商优先:通过股东会重新明确决策方案

当股东就签字问题产生争议时,企业应优先召开股东会,组织股东就拆迁补偿方案、表决权行使等事项充分协商。常州市钟楼区某机械公司曾因股东签字争议停滞拆迁,后在街道办与律师的调解下,控股股东同意提高小股东的补偿款分配比例,小股东则同意按章程约定的表决权比例签字,最终达成一致。协商过程中,企业应制作完整的会议记录,由参会股东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争议。

诉讼救济:主张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若部分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向常州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若决议存在 “未通知部分股东参会”“表决比例未达标”“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等情形,法院可判决决议无效或撤销。前述科技公司案例中,法院正是以 “表决比例未达三分之二” 为由,判决张某签署的协议无效。

行政协调:借助拆迁部门的中立调解

常州拆迁部门在推进工作时,通常会协助企业协调股东争议。根据《指引》第七条,拆迁部门可组织股东、企业管理层召开协调会,解读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引导各方理性沟通。若协调成功,企业需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股东会决议;若协调失败,拆迁部门将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要求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决策文件,否则将暂停拆迁流程,待股东争议解决后再推进。

企业拆迁股东决策的风险防范建议

提前核查公司章程,明确决策规则

企业在接到拆迁通知后,应第一时间核查公司章程,确认 “拆迁、资产处置” 等事项的表决比例要求。若章程未作明确约定,建议召开股东会补充修订章程,明确 “需经全体股东签字” 或 “按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避免后续争议。常州某化工企业曾因章程模糊,导致股东在拆迁时各执一词,最终花费 6 个月时间修订章程,延误了拆迁补偿的谈判时机。

保障小股东知情权,留存书面证据

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在推进拆迁决策时,需向所有股东送达拆迁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文件,并留存送达记录(如邮件、快递回执、微信聊天记录等)。若小股东拒绝参会或签字,需制作 “股东弃权声明”,注明弃权股东的姓名、持股比例、弃权理由等,由参会股东签字确认,避免小股东后续以 “不知情” 为由主张决议无效。

委托专业律师参与,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可委托熟悉常州拆迁政策与公司法的律师,全程参与拆迁决策流程。律师可协助审查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起草补偿协议条款、调解股东争议,甚至在诉讼阶段代理案件。实践中,常州多数规模以上企业在拆迁时都会聘请律师,通过专业法律服务降低股东纠纷的发生概率。

综上,“常州企业拆迁不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吗” 这一问题,不能简单用 “是” 或 “否” 回答,核心取决于公司章程约定与《公司法》的法定规则。若章程无特别规定,法定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即可,无需所有股东签字;若章程明确要求全体股东签字,则需严格遵循约定。企业在处理拆迁股东决策时,需结合自身类型与章程内容,通过合法决策程序平衡股东权益与拆迁效率,必要时借助法律工具化解争议,确保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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